
北京盖彦成律师
获取律师电话请拨打
15811286610
台湾拟规定“小三”生活困难可以与大老婆争产
2011-04-12 10:14:52 来源:
刊载日期:2011-4-7 来源:金羊网-新快报
【关键字】 台湾 “小三” 生活困难 可争财产
新快报讯 台湾地区“民法”继承编将增修“防‘小三’条款”,未来完成立法后,“小三”(配偶之外的第三者)只有在“生活陷于困难”时,才能与大老婆争取遗产。
台湾现行的条文规定,就算“小三”生活无虞,也有权在包养者去世后争产。台湾当局“法务部”日前完成“民法”继承编修正草案,增修“防小三条款”,规定受“金主”照顾生活的“小三”或“二奶”,只有在“金主”死后且“生活陷于困难”时,才能向“金主”的大老婆及子孙争取遗产。对于争遗产的请求权时效,现行条文时效长达15年,“防小三条款”也限缩至只有2到5年;草案规定“小三”一旦知悉继承开始时,两年内不行使就消灭,而且只要继承开始,就算小三不知情或未向法院声请,5年内请求权一样消灭。
对于“生活陷于困难”的定义,台湾高院法官指出,法院实务上多以年纪、身体状况和有无小孩子要扶养为判断标准,如“小三”好手好脚、年纪不大,通常会认定有谋生能力,生活不致陷于困难。
- 大家都在看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京政办发[

- 时评律师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时评律师:高文龙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时评律师:李顺涛
擅长领域: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罪与非罪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